最近教統局因委託明光社承辦一個人權課程而受到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批評。這些團體主要是根據明光社最近在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中連串的言行而對明光社的人權理念產生疑慮。這些疑慮是完全合理的。
觀乎明光社刊登在《明報》上針對同性戀的多日大篇幅廣告,明光社不但因其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而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抱有深刻的偏見,更令人擔憂的是,為了爭取社會大眾支持他們反對同性戀,他們不惜任意挪用各式各樣的觀念(尤其是人權觀念)來支持他們的偏見,並在過程中不斷歪曲這些觀念和觀念代表的理想和追求。明光社這樣做是為了給他們對同性戀的偏見披上現代(modern)、俗世(secular)和科學(scientific)的包裝。他們深知,在香港,政治、社會、文化以至倫理議題上的爭論基本上不會單單受一、兩個宗教主導,因此,只是依據明光社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想得到大多數人支持他們的立場是很難的。他們也知道社會上有不少人對同性戀仍然抱有偏見,因此他們挪用心理學、醫學、教育、法律以至人權的觀念和語言來包裝他們反對同性戀的立場,藉此贏得人們對他們的立場的支持。但他們在挪用這些觀念時是如此任意,任何人只要有時間仔細閱讀他們的文章,都可以發現其中的問題。
是「人權」理念還是「剝奪同性戀者人權」的理念?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最近回應人們質疑明光社是否適合承辦人權教育的文章為例,就可以看到他們是如何隨意挪用人權的語言來破壞人權的理念。在題為
「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一文中,蔡志森羅列了明光社對「同性戀者的人權」的立場(他稱之為「基本信念」)。
首先他聲稱明光社「支持人人平等」,並且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他隨即表示反對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很多人在讀這段文字時,很可能會忽略蔡志森只列舉了「接受教育、醫療和社會褔利」為每個公民均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工作權利並未給包括在內。《世界人權宣言》明文列出「工作的權利」為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也因為這樣,香港現時推行的幾條反歧視法例均將工作列為受法例保障的範圍。
明光社拒絕將工作權看成為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並不只見於這篇文章。明光社網頁上蔡志森寫的另一篇題為
「『人權』不是任填銀碼的支票」的文章同樣只將接受教育、醫療和社會褔利列為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利。換句話說,在明光社的定義下,任何人如果認為同性戀者應享有平等的工作權,他們都是在將同性戀者所應享有的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蔡志森的用語)。也就是說,同性戀者不應該要求也不應該獲得平等的工作權利。
不同價值觀念不可能是「差別待遇」的合理基礎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第二點立場中解釋了為甚麼他們認為同性戀者不應享有某些基本權利。他表示反對歧視任何人,但認為同性戀者如果是因為任何人的不同價值觀念而遭受「差別待遇」(譬如不獲聘用、不獲晉升、不能享有在職訓練的機會等等),這種「差別待遇」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不能視為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蔡志森沒有解釋何以不同的價值觀念足以成為「差別待遇」的合理基礎。現有的幾條反歧視法例正正是要改變基於不同價值觀念(或習慣上的看法)而產生對男女、對特定家庭崗位上的人,和對殘疾人士的「差別待遇」。蔡志森卻偏偏認為針對同性戀的不同價值觀念所產生的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待遇」是可以接受的,更警告反對對同性戀者實行「差別待遇」的人不要將同性戀者「包裝成弱勢群體,並予以特別保護。」
換句話說,蔡志森認為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性傾向而失去工作權利是自取其咎,不算是遭受歧視,更不能由此引申說同性戀者在社會上處於弱勢,或立例禁止基於一個人的性傾向而剝奪他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既然基於一個人的性傾向而剝奪他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不算是歧視,明光社當然可以說他們「反對歧視任何人」了。
明光社的價值觀不等如「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在明光社第三點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中,蔡志森說明光社「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並說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經是社會對同性戀者非常「寬容」的一種立場。
蔡志森的說法彷彿是說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完全一致,不同的觀念只存在於同性戀者與大眾之間,而明光社本身的道德觀則跟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沒有多少差別。事實當然並非如此,社會上不少人對同性戀不錯存在偏見,但也有不少人接受同性戀。另一方面,明光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也不等如「社會大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事實上,只要到明光社的網頁看看他們的成員和職員撰寫的文章,就可以見到明光社是如何憂慮社會大眾的「性觀念過於開放」。
明光社清楚知道,社會上不少人在道德觀念上(包括性觀念)跟明光社並不一樣,即使相似也往往不是像明光社那樣源於他們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明光社的基督教信仰和他們由此引申出來的各種道德觀念和立場,只是香港社會的多元觀點中的一種。
香港雖然是一個華人佔多數的社會,但社會也有很多不同種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群。與此同時,香港受了現代觀念的洗禮,相信每個人都有權追求個人幸福,因此即使不同種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社群之間互相認識了解不多,但一直以來大體上都能和平共存。但不同社群間缺乏認識了解這種情況並不理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每個社群都可能對其他社群產生偏見,而這些偏見很容易被有政治目的和政治野心的人利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正由於這種對多元文化的認知而確立了人權的觀念,希望通過建立和發展人權觀念令不同信仰、不同傳統和不同實踐的社群和個人可以和平共存,同時防止執政者鎮壓異見或利用既有偏見對本國的少數社群採取不合理甚至暴力的措施。在聯合國的帶領下,多個國家先後簽署了多份人權公約,目的不但是為了保障在本國一直遭歧視的社群獲得平等待遇,同時是為了避免本國不同種族、宗教、文化傳統的社群不會因分歧或因為一些群體反抗不公平待遇而引發戰爭或暴力衝突。
良心自由不能成為剝奪他人基本人權的借口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第四點立場中說:「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基石...宗教團體或基於特定信念成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
現時不少國家在涉及種族、殘疾和性傾向的法例內都有具體條款禁止「仇恨語言」(hate speech) 和「騷擾行為」(harassment)。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南非、加拿大等都曾經歷過種族清洗的可怕歷史。這些滅絕人性的暴行得以發生,是由於某些人利用既有偏見,煽動其他人對受害社群的仇恨,或者令其他人對受害社群所遭遇的暴力保持沉默。因此,防止這種情況再次出現成為這些國家的一個重要考慮。
事實上,不論是宗教信仰還是科學信念,從來都不是不沾人間煙火的,相反它們經常是一些當權者或執政者利用來支持其暴政的教條。在不足二十年前的南非,白人政府堅稱只有白人是上帝的選民,黑人不應享有跟白人平等的權利是完全合乎他們的基督教信仰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政府,不但利用西方社會對猶太人既有的偏見來煽動人們對猶太人的仇視,還利用當時流行的「優生學」來合理化希特拉的種族大清洗暴行。
言論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言論自由往往是無權無勢者唯一可以用來戮破當權者謊話和對既有偏見提出質疑的工具。然而,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某些人的信念、想法或者信仰而被剝奪基本的權利,包括工作的權利。如何界定「仇恨語言」和「騷擾行為」可以爭論,容讓一些人的基本權利因為某些人的想法和「良心自由」而遭剝奪則完全不可接受。
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第五點中說,明光社「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可惜對明光社來說,「矛盾」源於同性戀者堅持他們的生活方式或者性行為,而不是源於明光社堅持同性戀是罪,和堅持社會不能以任何方式表達對同性戀的「認可」,包括讓同性戀者享有平等的權利。對明光社來說,消解這個矛盾的唯一方式是同性戀者承認同性戀是罪並且放棄繼續做同性戀者,也只有在這基礎上明光社才可以表示對同性戀者的「關懷」和「提供協助」。
明光社閹割「基本人權」的觀念除了羅列明光社對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外,蔡志森並沒有在其文章中進一步解釋明光社的人權觀念,而只是在文章末段說「人權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他沒有解釋「人權問題」為甚麼複雜和如何複雜。他所謂的「複雜」是指人權的概念在國際上或者在各國之間還未有達成共識,還是說為落實人權理念所要制定和推行的法例和政策措施十分複雜呢?事實上,從蔡志森的行文可以看到,他是從根本上質疑「人權」的觀念;在沒有解釋「人權問題」為甚麼複雜和如何複雜之餘,他還立即提出一個問題:「甚麼是基本人權?」,並隨即指出人權被「無限擴充」和「濫用」的危險。
跟民主觀念一樣,人權觀念是歷史的產物,沒有任何必然性。但過去數十年聯合國、民間人權組織、政治學家、倫理學家和法律學者等等不斷探討人權的概念和研究落實人權觀念的各種法律和措施。不同國家內遭受不公平對待的社群不斷引用人權觀念來維護他們的權益。不少國家也利用人權觀念來表達在互相交往時對對方的期望。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人都在追求建立一套既能維護個人基本權利,又能保障不同文化傳統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社群能夠和平共存的觀念和機制。
因此,「基本人權」不是可以任意詮釋的。何謂「基本人權」是在前述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當然,這個過程中不斷有爭論,但也不斷達成共識。有關「基本人權」的爭論可能複雜(譬如中國政府就經常帶頭質疑何謂「基本人權」),但要了解這些爭論並不是很難的事。蔡志森沒有解釋這些爭論,也沒有將這些爭論提出來讓大家討論,相反他卻指責批評教管局的人權組織想壟斷對人權的解釋,從而遮掩明光社本身如何閹割「基本人權」的觀念。
同樣是基督徒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堅持人權的理念,並且致力探討法律如何落實人權的理念。他在一篇題為
「法治與人權」的文章中說:
「人權與法治是相互依賴的。要實現法治,所執行的法律的內容必須能容許社會內存在更多的分歧,而不能單以某種主流價值觀去壓制人民。法律愈能容納分歧,以法律來進行管治才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社會。而人權思想就正能提供一套標準使法律能容納更多分歧。由於人權是假設了每一個人在其權利範圍內可自由地作出有關自己的決定,它其實是鼓勵或容許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於人民之間。透過把人權思想納於法律之內,法律也可同時得到它容納分歧的特點。法治也能更有效地發揮其整合社會的功能。」
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目的一如制訂「反性別歧視法」和「反殘疾歧視法」,不是為了將某個社群「包裝成弱勢群體,並予以特別保護」(蔡志森言),而是因為確信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他的性別、殘疾或性傾向而遭剝奪基本人權,不論部份人或大多數人對兩性差異、殘疾或同性戀持甚麼看法。
蔡志森聲稱明光社「一直堅持多元文化」,但卻連承認明光社對同性戀的看法只是代表明光社及部份基督徒的看法這一事實也拒絕承認。要「堅持多元文化」起碼要承認自己的看法觀點反映了自身的宗教信仰和所屬的文化傳統,並且承認基於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人對道德問題可以有不的詮釋和不同的要求。正如戴耀廷所講,一個真正容納多元性的社會必須保障任何個人在其生活實踐上的選擇不會因為其他人或大多數人的看法而受到壓制,相反它應該通過法律來確保分歧可以繼續存在。
明光社一直以來將自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凌駕人權觀念,以及運用各種混淆視聽的手法來掩飾這事實,正是因為這樣,人權團體才對教管局委託他們承辦人權課程感到震驚和憂慮。
200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