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006

新婦女協進會回應民政事務局的市民對同性戀者的看法調查

自1995年起,我們聯同多個婦女團體、同志團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我們相信,在一個開放、進步、多元的社會中,不能夠容忍任何形式的歧視。立法保障每個市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因為歧視而被剝奪,是政府的基本責任。

多年以來,政府一直以市民對同性戀及雙性戀的接受程度偏低為由,沒有正面回應訴求,採取立法措施,政府在2005年第二次就性傾向問題進行電話問卷調查,卻始終沒有表明立法是否取決於問卷調查的結果,實在是一種失責及逃避的態度。我們和其他關注不同性傾向人士權益的團體都不希望政府以調查拖延立法進程,而應該認真根據當中所反映出的問題,更快和更好地開始立法禁止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

從過去的一些調查發現和同性戀者的親身經驗,我們知道這些歧視的確存在。近年某些宗教團體大力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它們的言論充滿不盡不實的見解,更加肯定了社會上的確對同性戀者存在非常嚴重的偏見與歧視。

雖然我們曾經批評這項問卷調查沒有把焦點放在探討性傾向歧視的問題上,不過其結果也反映了性傾向歧視的普遍存在。過半數的受訪者,皆認為同性戀者在學校、僱傭、樓宇租賃、會社會籍的範疇遭受性傾向歧視。整體上,有三成(29.7%)認為歧視情況非常嚴重及嚴重,而四成(41.7%)被訪者則認為歧視情況一般,合共有七成市民認為社會存在著性傾向歧視。政府應立即正視這種狀況,首先設立機制蒐集性傾向歧視的數據,加以統計、分類和分析,作為草擬法例的基礎。

總括而言,政府應盡快進行有關的立法工作,以防範這些歧視的蔓延,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並全面檢討現行之社會政策及福利制度,消除任何制度性的歧視。除了立法工作之外,政府也要運用各項的宣傳和公眾教育渠道,消除社會偏見,提昇公眾尊重人權和接納差異的意識。

2006-03-10

3.02.2006

從教會的輔導同性戀者訓練工作坊談起 / Pat

同志望能光明正大地發展感情生活

香港雖於九零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法案,但九四年動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卻未獲立法會通過。到最近,民政事務局再考慮是否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並考慮設立小組處理有關歧視同志的投訴。政府的立意尚未見清晰,同志唯有行動起來,成立「118條關注組」,發起一連串的司法覆核,嘗試從法律層面爭取合法性行為的權利。近日有男同志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現行的刑事法規範,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及性需要,例如:害怕兩人關係被鄰居發現,或是向父母公開兩人關係後會惹來刑事責任等;這不單侵犯其私隱,亦影響他與伴侶發展較長的伴侶關係。他們盼政府可盡快修訂法例,讓同志也能在健康心態下光明正大地發展感情生活。

教會團體的「恐同」行動

教會以「公共角色」自居,為持守倫理本綱而立。近年以較為「入世」和主動的手法,試圖影響大社會的價值觀。它們發動教會、機構維護固有倫常道德,為抗衡不同性文化及同志運動的訴求,提出「維護家庭約章」及「基督教對同性戀的立場書」。日前更開宗明義舉辦一輔導同性戀者的訓練工作坊,提倡以導「性小眾」回正軌為異象,招來百多位教會長執、領袖、輔導人員及老師做培育對象。

過來人不見光明

工作坊以「過來人」的錄音及電話訪問,透視他/她們過往在同性戀生活中面對的不穩定情緒和「犯罪」感覺,並呈現生活上「雙面人」的困境,憑著教會的治療,他/她們感受到異性的「好」,因此作出改變,更得著弟兄姊妹的支持。可惜,「過來人」一樣不能在光明中分享他/她們的見證,為著滿足教友的渴求,他/她們抑壓著對同性再起的思念、禁止自瀆、靠著祈禱懺悔。這些「過來人」往往是堅信的信徒,卻敵不過「人化」的教義,又未曾接觸過同志組織的支援,唯有「斬斷情絲」,以求平靜的「常人」生活。可悲的是,一些仍堅守信仰,卻希望爭取屬於自己的親密關係,就變了是「小眾中的更小眾」了。當憑著「人化」的教義去選擇所謂「正確」的取向時,這些「過來人」或是「小眾中的小眾」是否真的得到真釋放、真自由?而所謂選擇,是「自由意志」的選擇,或是「非我者異類也」的抉擇?

不愉快經驗導致同性戀

有講員以其接觸和輔導同性戀者的經驗指出,同性戀並非天生,卻是由不愉快的成長背景所致:如父母不和、同儕排斥、不正常的性經驗、被性侵犯、單親家庭等。因著此等心性偏差,遂發展同性吸引的行為,以尋找補償。如果同性戀者自稱擁有身心健康的成長歷程,與「常人」無異,就只是自欺欺人。此論,現今家庭體制的瓦解、「天水圍事件」、「包二奶」的異常婚姻、每天在公共汽車上、辦公室內、校園內受著形形式式的性侵犯,不排除導致「常人」因此等所謂「不正常」的經驗而變成同性戀者,無怪乎教會團體迫切的廣傳「福音」,救世意識克不容緩。

成為同性戀者,母親是主謀

這位講員更認為家庭(特別是母親)是構成同性戀傾向的來源。女性成員眾多的家庭或黏溶的母子關係,容易令男子產生男同性戀傾向。而女同性戀傾向則因在男權家庭的迫害下,產生性別身份混淆,以偽裝強壯的男性逃避迫害。要強化性別角色的特質,才可避免變成為同性戀者。這些論調不但強化了性別角色定型,更使母親成為同性戀成因的「元兇」,似乎從小逃離母親,可避免成為同性戀者的厄運。教會對性別角色抱持表面化和形象化的理解,如此開壇作法,教化善信,平機會可以如何回應?

不惜犧牲堅守的信徒

教會以「性取向」和「性行為」概括同性戀者,忽視他們基本的「人的價值」。民間小眾運動被抹黑,被指以運動為名,扭曲大眾觀念,調較道德尺度以滿足小眾不正常的性需求。似乎只要把「同志」扭成「直」人,就能改變現今的問題。衛道之士,擁有高學歷,身為中產階層,他們慨嘆社會文化墜落,但卻不願看見社會角落根本的差異與共存。究竟信仰是造就人心,還是把信徒硬性合模化,以致不惜跘倒堅守的信徒?

2006-01-03

與蔡志森商榷明光社的人權觀念 / 張彩雲

最近教統局因委託明光社承辦一個人權課程而受到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批評。這些團體主要是根據明光社最近在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中連串的言行而對明光社的人權理念產生疑慮。這些疑慮是完全合理的。

觀乎明光社刊登在《明報》上針對同性戀的多日大篇幅廣告,明光社不但因其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而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抱有深刻的偏見,更令人擔憂的是,為了爭取社會大眾支持他們反對同性戀,他們不惜任意挪用各式各樣的觀念(尤其是人權觀念)來支持他們的偏見,並在過程中不斷歪曲這些觀念和觀念代表的理想和追求。明光社這樣做是為了給他們對同性戀的偏見披上現代(modern)、俗世(secular)和科學(scientific)的包裝。他們深知,在香港,政治、社會、文化以至倫理議題上的爭論基本上不會單單受一、兩個宗教主導,因此,只是依據明光社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想得到大多數人支持他們的立場是很難的。他們也知道社會上有不少人對同性戀仍然抱有偏見,因此他們挪用心理學、醫學、教育、法律以至人權的觀念和語言來包裝他們反對同性戀的立場,藉此贏得人們對他們的立場的支持。但他們在挪用這些觀念時是如此任意,任何人只要有時間仔細閱讀他們的文章,都可以發現其中的問題。

是「人權」理念還是「剝奪同性戀者人權」的理念?

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最近回應人們質疑明光社是否適合承辦人權教育的文章為例,就可以看到他們是如何隨意挪用人權的語言來破壞人權的理念。在題為「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一文中,蔡志森羅列了明光社對「同性戀者的人權」的立場(他稱之為「基本信念」)。

首先他聲稱明光社「支持人人平等」,並且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他隨即表示反對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很多人在讀這段文字時,很可能會忽略蔡志森只列舉了「接受教育、醫療和社會褔利」為每個公民均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工作權利並未給包括在內。《世界人權宣言》明文列出「工作的權利」為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也因為這樣,香港現時推行的幾條反歧視法例均將工作列為受法例保障的範圍。

明光社拒絕將工作權看成為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並不只見於這篇文章。明光社網頁上蔡志森寫的另一篇題為「『人權』不是任填銀碼的支票」的文章同樣只將接受教育、醫療和社會褔利列為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利。換句話說,在明光社的定義下,任何人如果認為同性戀者應享有平等的工作權,他們都是在將同性戀者所應享有的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蔡志森的用語)。也就是說,同性戀者不應該要求也不應該獲得平等的工作權利。

不同價值觀念不可能是「差別待遇」的合理基礎

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第二點立場中解釋了為甚麼他們認為同性戀者不應享有某些基本權利。他表示反對歧視任何人,但認為同性戀者如果是因為任何人的不同價值觀念而遭受「差別待遇」(譬如不獲聘用、不獲晉升、不能享有在職訓練的機會等等),這種「差別待遇」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不能視為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蔡志森沒有解釋何以不同的價值觀念足以成為「差別待遇」的合理基礎。現有的幾條反歧視法例正正是要改變基於不同價值觀念(或習慣上的看法)而產生對男女、對特定家庭崗位上的人,和對殘疾人士的「差別待遇」。蔡志森卻偏偏認為針對同性戀的不同價值觀念所產生的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待遇」是可以接受的,更警告反對對同性戀者實行「差別待遇」的人不要將同性戀者「包裝成弱勢群體,並予以特別保護。」

換句話說,蔡志森認為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性傾向而失去工作權利是自取其咎,不算是遭受歧視,更不能由此引申說同性戀者在社會上處於弱勢,或立例禁止基於一個人的性傾向而剝奪他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既然基於一個人的性傾向而剝奪他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不算是歧視,明光社當然可以說他們「反對歧視任何人」了。

明光社的價值觀不等如「社會大眾」的價值觀

在明光社第三點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中,蔡志森說明光社「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並說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經是社會對同性戀者非常「寬容」的一種立場。

蔡志森的說法彷彿是說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完全一致,不同的觀念只存在於同性戀者與大眾之間,而明光社本身的道德觀則跟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沒有多少差別。事實當然並非如此,社會上不少人對同性戀不錯存在偏見,但也有不少人接受同性戀。另一方面,明光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也不等如「社會大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事實上,只要到明光社的網頁看看他們的成員和職員撰寫的文章,就可以見到明光社是如何憂慮社會大眾的「性觀念過於開放」。

明光社清楚知道,社會上不少人在道德觀念上(包括性觀念)跟明光社並不一樣,即使相似也往往不是像明光社那樣源於他們對基督教信仰的解釋。明光社的基督教信仰和他們由此引申出來的各種道德觀念和立場,只是香港社會的多元觀點中的一種。

香港雖然是一個華人佔多數的社會,但社會也有很多不同種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群。與此同時,香港受了現代觀念的洗禮,相信每個人都有權追求個人幸福,因此即使不同種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社群之間互相認識了解不多,但一直以來大體上都能和平共存。但不同社群間缺乏認識了解這種情況並不理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每個社群都可能對其他社群產生偏見,而這些偏見很容易被有政治目的和政治野心的人利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正由於這種對多元文化的認知而確立了人權的觀念,希望通過建立和發展人權觀念令不同信仰、不同傳統和不同實踐的社群和個人可以和平共存,同時防止執政者鎮壓異見或利用既有偏見對本國的少數社群採取不合理甚至暴力的措施。在聯合國的帶領下,多個國家先後簽署了多份人權公約,目的不但是為了保障在本國一直遭歧視的社群獲得平等待遇,同時是為了避免本國不同種族、宗教、文化傳統的社群不會因分歧或因為一些群體反抗不公平待遇而引發戰爭或暴力衝突。

良心自由不能成為剝奪他人基本人權的借口

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第四點立場中說:「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基石...宗教團體或基於特定信念成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

現時不少國家在涉及種族、殘疾和性傾向的法例內都有具體條款禁止「仇恨語言」(hate speech) 和「騷擾行為」(harassment)。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南非、加拿大等都曾經歷過種族清洗的可怕歷史。這些滅絕人性的暴行得以發生,是由於某些人利用既有偏見,煽動其他人對受害社群的仇恨,或者令其他人對受害社群所遭遇的暴力保持沉默。因此,防止這種情況再次出現成為這些國家的一個重要考慮。

事實上,不論是宗教信仰還是科學信念,從來都不是不沾人間煙火的,相反它們經常是一些當權者或執政者利用來支持其暴政的教條。在不足二十年前的南非,白人政府堅稱只有白人是上帝的選民,黑人不應享有跟白人平等的權利是完全合乎他們的基督教信仰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政府,不但利用西方社會對猶太人既有的偏見來煽動人們對猶太人的仇視,還利用當時流行的「優生學」來合理化希特拉的種族大清洗暴行。

言論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言論自由往往是無權無勢者唯一可以用來戮破當權者謊話和對既有偏見提出質疑的工具。然而,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某些人的信念、想法或者信仰而被剝奪基本的權利,包括工作的權利。如何界定「仇恨語言」和「騷擾行為」可以爭論,容讓一些人的基本權利因為某些人的想法和「良心自由」而遭剝奪則完全不可接受。

蔡志森在明光社有關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第五點中說,明光社「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可惜對明光社來說,「矛盾」源於同性戀者堅持他們的生活方式或者性行為,而不是源於明光社堅持同性戀是罪,和堅持社會不能以任何方式表達對同性戀的「認可」,包括讓同性戀者享有平等的權利。對明光社來說,消解這個矛盾的唯一方式是同性戀者承認同性戀是罪並且放棄繼續做同性戀者,也只有在這基礎上明光社才可以表示對同性戀者的「關懷」和「提供協助」。

明光社閹割「基本人權」的觀念

除了羅列明光社對同性戀者人權的立場外,蔡志森並沒有在其文章中進一步解釋明光社的人權觀念,而只是在文章末段說「人權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他沒有解釋「人權問題」為甚麼複雜和如何複雜。他所謂的「複雜」是指人權的概念在國際上或者在各國之間還未有達成共識,還是說為落實人權理念所要制定和推行的法例和政策措施十分複雜呢?事實上,從蔡志森的行文可以看到,他是從根本上質疑「人權」的觀念;在沒有解釋「人權問題」為甚麼複雜和如何複雜之餘,他還立即提出一個問題:「甚麼是基本人權?」,並隨即指出人權被「無限擴充」和「濫用」的危險。

跟民主觀念一樣,人權觀念是歷史的產物,沒有任何必然性。但過去數十年聯合國、民間人權組織、政治學家、倫理學家和法律學者等等不斷探討人權的概念和研究落實人權觀念的各種法律和措施。不同國家內遭受不公平對待的社群不斷引用人權觀念來維護他們的權益。不少國家也利用人權觀念來表達在互相交往時對對方的期望。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人都在追求建立一套既能維護個人基本權利,又能保障不同文化傳統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社群能夠和平共存的觀念和機制。

因此,「基本人權」不是可以任意詮釋的。何謂「基本人權」是在前述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當然,這個過程中不斷有爭論,但也不斷達成共識。有關「基本人權」的爭論可能複雜(譬如中國政府就經常帶頭質疑何謂「基本人權」),但要了解這些爭論並不是很難的事。蔡志森沒有解釋這些爭論,也沒有將這些爭論提出來讓大家討論,相反他卻指責批評教管局的人權組織想壟斷對人權的解釋,從而遮掩明光社本身如何閹割「基本人權」的觀念。

同樣是基督徒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堅持人權的理念,並且致力探討法律如何落實人權的理念。他在一篇題為「法治與人權」的文章中說:

「人權與法治是相互依賴的。要實現法治,所執行的法律的內容必須能容許社會內存在更多的分歧,而不能單以某種主流價值觀去壓制人民。法律愈能容納分歧,以法律來進行管治才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社會。而人權思想就正能提供一套標準使法律能容納更多分歧。由於人權是假設了每一個人在其權利範圍內可自由地作出有關自己的決定,它其實是鼓勵或容許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於人民之間。透過把人權思想納於法律之內,法律也可同時得到它容納分歧的特點。法治也能更有效地發揮其整合社會的功能。」

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目的一如制訂「反性別歧視法」和「反殘疾歧視法」,不是為了將某個社群「包裝成弱勢群體,並予以特別保護」(蔡志森言),而是因為確信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他的性別、殘疾或性傾向而遭剝奪基本人權,不論部份人或大多數人對兩性差異、殘疾或同性戀持甚麼看法。

蔡志森聲稱明光社「一直堅持多元文化」,但卻連承認明光社對同性戀的看法只是代表明光社及部份基督徒的看法這一事實也拒絕承認。要「堅持多元文化」起碼要承認自己的看法觀點反映了自身的宗教信仰和所屬的文化傳統,並且承認基於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人對道德問題可以有不的詮釋和不同的要求。正如戴耀廷所講,一個真正容納多元性的社會必須保障任何個人在其生活實踐上的選擇不會因為其他人或大多數人的看法而受到壓制,相反它應該通過法律來確保分歧可以繼續存在。

明光社一直以來將自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凌駕人權觀念,以及運用各種混淆視聽的手法來掩飾這事實,正是因為這樣,人權團體才對教管局委託他們承辦人權課程感到震驚和憂慮。

2005-10-21

強烈質疑明光社承辦人權課程的資格 / 新婦女協進會

教育統籌局讓明光社承辦中小學教師的人權教育培訓課程,受到很多關注人權的團體和教師強烈反對,教統局回應有關質詢時則堅稱會以持平、多元及多角度為原則來推廣人權教育。但是,明光社的行徑與教統局所提倡的原則背道而馳,令人十分質疑它是否有承辦人權課程的資格。
明光社一直致力反對同性戀,它運用各種渠道廣泛地向公眾宣揚恐同和抹黑同性戀的訊息。在明光社的出版物以及其在報章上所刊登的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它便把同性戀與濫交、肛交、愛滋病等直接掛勾,甚至把同性戀與孌童、人獸交和姦屍類比。這種言論無助教育公眾正確地認識同性戀,反而會製造道德恐慌,加深社會人士對同性戀的偏見,更加不懂得尊重人有不同性傾向的權利。

明光社在討論香港應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時,多次在報章刊登聲明,以一種所謂『逆向歧視』的概念混淆視聽,曲解反歧視法例的原意;它羅列的數據和個案,內容斷章取義,充滿誤導成份,從而堅稱性傾向歧視立法侵犯宗教自由。我們相信如何平衡宗教自由與保障少眾權益是一個尚待探討的議題,可惜的是,明光社過去種種言論均是偏執一詞,它從來沒有持平地討論有關的議題。

由此可見,在性小眾人權的議題上,明光社是一個有鮮明立場的組織。它正積極進行反對立法保障性小眾人權的運動,亦因此很難令人相信它會中肯和開放地在其人權課程中探討性小眾人士的權益。政府的政策理念早已表明社會不應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民政事務局今年成立有關單位推動反性傾向歧視教育的工作,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也表明要推廣平等和維護社會公義,當中包括性小眾的權益,很明顯,明光社的觀點完全違背了政府對保障人權的抱負和承擔。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的是明光社人權課程的八位講員中有三位是明光社的職員,而且課程的總結單元也是由明光社的職員負責講授。再者,這個總結課堂的題目包括訂明了:“人權被過份高舉的危險性”和“如何平衡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令人擔心這個由教統局為教師而設的人權課程可能會變成明光社灌輸其組織信念的平台。

不管教統局是因為受了什麼影響而選擇明光社承辦人權課程,總之,為確保承辦機構不能利用培訓課程推廣其機構的單一信念和排斥其他人權觀點,教統局必須要做好監察工作,包括:1.要求講者呈交筆記和參考資料,並監察當中有否提供多角度讓學員判斷和參考;2.派成員進行觀課,密切留意課程進行評估;3.對課程的內容和教學過程進行評估;4.向公眾和本會交代觀課和檢討的結果。希望教統局能確保人權教育課程不會變為一個人權誤導課程。

2005-10-18

對同志的語言暴力和偏見 / 蔡泳詩

9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女同志團體「香港女同盟會」收到一封匿名信,寄信人以「死Gay 婆」、「臭貨」和「變態」等字眼來侮辱收信人,又利用陰司紙、色情服務廣告和毛髮等物品作為恐嚇的手段。這事件不但反映社會上一些人對同志抱有偏見,這些偏見有時甚至會進一步成為赤裸裸的語言暴力和一種針對同志群體的威嚇姿勢。

近來社會在有關於應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討論中,反對者所持的一個理由就是同志沒有或很少受到歧視,因此沒有立法的必要。這觀點漠視了不少同志因為害怕公開性傾向後會遭惡意侮辱或受到歧視而被迫隱藏本身的性傾向。由於香港現時沒有法例禁止性傾向歧視,同志在公開其性傾向後,如果在就業或者其他方面受到歧視也只能默默忍受或者投訴無門。試問在這種情況下,有多少人願意公開自己的同性性傾向呢?換句話說,歧視問題不是沒有存在而只是給隱沒了。事實上,同志團體曾進行過一些調查,證明歧視確實存在,而一些同志亦曾通過傳媒或者在不同場合向公眾講述自身的被歧視的經驗,只可惜不少人對此都只是抱著聽而不聞的態度。

這次女同志團體遭受惡意恐嚇和侮辱,可能讓公眾較清楚看到一些人對同性戀抱有的深刻偏見。但事實上這種偏見一直都存在,而且正是因為這些偏見而令一些人反對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較早時一些團體在報上刊登了連串廣告,以醫學、心理學、公共衛生等的語言來包裝他們對同性戀的偏見,例如渲染同志會容易患上絕症或某幾項疾病、同志有心理病態、同志間有不正常的性行為。這種做法加強了不少人對同志已有的偏見和誤解,為一些歧視同志的行為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釋。這些做法雖然不像赤裸裸的語言暴力來得令人害怕和震驚,但在增加公眾對同志的偏見和誤解方面,影響則更為深遠。

2005-09-11

回應明光社「10個有關同性戀的問題」廣告之一 / 彩雲

同性戀是否不道德?

道德從來都跟特定時代和特定社會的文化習俗,或者個別社群的傳統和信仰分不開。不足一百年前,中國社會還有不少人認為,一男一女在沒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結合,就是「苟合」,要「浸豬籠」。今日的天主教教廷仍然認為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行為是不道德的,並因此反對所有人工的避孕方法,而回教照常容許男性娶四個妻子。

事實上,人類從來從未遵守過單一的一套道德標準,數千年來各個民族和社群的道德規範也在不斷變化。儘管如此,認為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同樣的道德標準的想法一直歷久不衰。人類的歷史並不缺乏以暴力方式來強制執行某些道德規範的故事,而且不一定是由大多數人施加在少數人身上,相反,經常是由少數有權勢的人或者武力佔有優勢的人施加在大多數人身上的。眾所週知的例子是近代的西方殖民主義。西方殖民主義者在成功侵佔其他民族的土地後,在不少地方不但以武力破壞和搜掠原住民認為是神聖的地方,同時強迫原住民放棄他們原來的傳統信仰和道德觀念,遵從少數殖民主義者的一套信仰和道德規範。

與此同時,人類的各個社會內部很少在文化、語言和信仰上是單一的。戰爭、人口遷徙、階級衝突和力量的更替等等,令到各個社會內部日益多元化。二次世界大戰前,西方由於漠視人類文化以及本身社會內部的多元性,以至德國一少撮具政治野心的人可以利用大多數人固有的偏見,將猶太人(和其他一向遭社會排斥的人如同性戀者)變成人類墮落的同義詞,不但進行種族的大清洗,而且向其他國家發動戰爭。

第二次世界大戰和殖民地人民對殖民主義的反抗,促使各國認識到尊重不同文化、信仰和習俗的重要性,同時認識到社會的偏見很容易被具政治野心的人利用,以至大量無辜的人受迫害。聯合國在1948年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人權的觀念,指出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不容剝奪(包括接受教育、工作、享受家庭生活、參與政治等權利),政府和社會大多數人的看法也不能凌駕任何人的基本權利。聯合國在1966年先後頒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指出個人作為社會一份子,其作為公民所必須具備的質素和權利的發展必須受到保障。

以「平等機會」作為前提的反歧視法例的目的,是防止個人因為社會偏見以至其基本權利遭受剝奪。香港現行的「性別歧視法」、「家庭崗位歧視法」和「殘疾歧視法」的目的是保障任何人不因其性別、家庭崗位或身體上的殘疾以至其人權受到剝削。討論中的「種族歧視法」和「性傾向歧視法」則是保障任何人的基本權利不因其種族或性傾向受到剝削。這些法例的推出固然反映社會上確實存在這類歧視行為,更重要的是,這些法例提醒每一個人,不論我們對某人或某類行為有甚麼看法,我們都不能剝奪任何人基本的人權。

2005-08-08

回應明光社「10個有關同性戀的問題」廣告之二 / alphabay

若我有同性性吸引,那我是否就是同性戀者呢?

性吸引?是對同性有吸引力,還是被同性吸引呢?近來看到一則娛樂新聞,有傳靚湯佬與一男演員有染,那男演員否認,但不介意被人認為是同性戀者,他說︰「若我是同性戀者,我會選畢彼特,而不是靚湯佬。」有誰知道他是不是同性戀者呢?不過他說明他不介意自己會吸引同性,也說明有同性會吸引他。性吸引很大程度是通過社教化(socialisation)的過程而學會的,浪漫是什麼?愛是什麼?拍拖是什麼?我們都是從傳播媒介、朋輩、家庭、宗教裡學到的。而且這個對社教化的接受和對抗的過程是終生的,在成年以後也會不斷改變。近年來性別身份也漸漸變得流動,男性不一定要怎樣,女性也不一定要怎樣。兩性都嘗試走出社會定下的框框,這是富想像力的社會的發展方向。性傾向也不一定是固定的,是可以改變的。保持對自我的性意識(sexuality)開放的態度也是一種生活的想像力。我們的社會依然對同性戀抱持偏見,認為同性戀是違反自然、是變態的。有些人即使感到同性有性吸引都會選擇不進行同性性行為,不過同性戀的生活,不以同性戀作為自己的身份。因為他們以為自己真的是不正常的,或者不想被認為是不正常的。有些人甚至會透過同性戀治療來改變性傾向,如治療一種病。這也是一個接受或是對抗社教化的決定。

當一個人想吃橙,而大多數人覺得吃蘋果比較健康、比較自然、比較正常(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他就不吃橙了,而去吃蘋果。雖然他並不喜愛吃蘋果,但也硬著頭皮把蘋果塞進口裡,盡可能不咀嚼而吞下。他也可以堅持吃橙,甚至在大庭廣眾下吃橙,雖然會引來奇異的目光,但他不害怕,那是他生活的態度,也是向人證明吃橙無害。

有些人不明白為何同性戀者要高調表現身份,如果你不說,沒有人知道你是同性戀者呢?很多時同性戀者就是需要身份認同,需要知道社會上還有和自己一樣的人。在世界各地舉行的gay pride parade就是一種同性戀自強運動,而不是霸權,想要說的就是︰雖然和你們不同,但是要讓你看見,我們是同樣正常和健康的。我們的頭上也有彩虹。遊行隊伍的各種奇裝異(易)服表現別性身份、性取向是可以顛覆的,生活是有無限可能的。

2005-08-08

回應明光社「10個有關同性戀的問題」廣告之三 / Pat

同性戀傾向是否可以改變?

在論述「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的議題之先,首先必須理解是哪一方提出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意願。很多情況下,「同性戀傾向」被理解為有關不正常性的一種精神狀態或行為,與一些負面的性新聞扣連,使一般大眾的性呈現較為「主流」、「正統」的形態。習以為常,均希望「不正常」、「負面」、「怪異」的事情不再影響大眾、從此被刪除。

研究指出,曾有57% 助人專業認為異性戀關係較同性戀關係獲得較正面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模式。(Jensen and Bergin,1988頁 293;cf. Pope, Tabachnick 及 Keith-Spiegel,1987引自 Yarhouse,1999) 助人專業帶著很多的性別偏見 (Gender bias),在談論「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之先已有很多的前設。

因此,是主流大眾希望「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或是同志敵不過恐同的壓力而希望「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還是同志本身希望在「同性戀傾向」可有其他的選擇 (不等於非同性戀則選擇異性戀)?

「同性戀傾向」是天生、後天、還是「性傾向」的一種選擇?在談論「性」和「行為」之間,還有一點點人與人的關係;還要面對工作、朋輩、家庭及擠身於大社會中的生活。「改變」是出乎「壓力」,周遭的人可會為這願意「改變」的人去感恩?「不改變」是為著一點點的情誼和人與人建立的關係,周遭的人又可會用石子去擊打他/她?

「愛侶不會因為他/她們不能把他/她們的名字刻上橫木、不能在教堂中舉行婚禮、不能合併報稅而對對方不忠誠。」(Loovis,1977 引自Schrag,2001) 唯有人的恐懼,拆毀了關係與和諧。

2005-08-08

尊重同志權益 /黃結梅

今年的七一遊行,由同志社群和婦女團體領頭,呼應了西方政治論述的發展,民主已從抽象而普遍性的概念,演變為尊重不同社群權益的實踐理念。近日有關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爭,反映了強烈的抗拒和憂慮。其實反歧視條例並非新法例,自九五年港府已逐步通過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若參考這些條例,可以見到這些憂慮並無基礎。
反對立法的人認為,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牧師不能在講台上反對同性戀,教師不能說同性戀的不是,會侵犯宗教良心,削弱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並非全無限制,現行的反歧視條例禁止性騷擾、殘疾騷擾和中傷,旨在防止傷害性的言論,締造彼此尊重的公共空間。騷擾是指基於某人的殘疾或性別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其客觀準則,是一名合理的人預料到受騷擾者會因該行徑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

若本港制訂了性傾向歧視條例,教師仍可本著學術和研究,客觀地分析同性戀。正如雖然現行條例限制基於性別和婚姻狀況的歧視,但教師仍可在課堂探索兩性是否有角色和能力差異、討論離婚和單親家庭問題;雖然通過了《殘疾中傷條例》,社會人士對一些較敏感的疾病如精神病和愛滋病仍有充份的討論空間,不見得言論自由受到威脅。

反對立法的人士認為,有宗教背景的機構應可按宗教良心,選擇與志同道合人士一起工作。同性戀在道德上極具爭議,這些機構有權不聘用同性戀者。

可是根據宗教良心,離婚在道德上也備受質疑,是否意味這些機構也有權不聘用離婚人士?在香港社會,離婚和同性戀都是法律下容許的生活方式,離婚人士和同性戀者也該享有平等機會的權利,社會人士不能預設他們沒能力成為好的教師和社工。

若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僱主的義務是秉承這原則,以客觀的職業資格來評核員工,讓不同性傾向人士得到平等機會發揮專長,服務社群。

2005-07-02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