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6

尊重同志權益 /黃結梅

今年的七一遊行,由同志社群和婦女團體領頭,呼應了西方政治論述的發展,民主已從抽象而普遍性的概念,演變為尊重不同社群權益的實踐理念。近日有關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爭,反映了強烈的抗拒和憂慮。其實反歧視條例並非新法例,自九五年港府已逐步通過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若參考這些條例,可以見到這些憂慮並無基礎。
反對立法的人認為,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牧師不能在講台上反對同性戀,教師不能說同性戀的不是,會侵犯宗教良心,削弱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並非全無限制,現行的反歧視條例禁止性騷擾、殘疾騷擾和中傷,旨在防止傷害性的言論,締造彼此尊重的公共空間。騷擾是指基於某人的殘疾或性別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其客觀準則,是一名合理的人預料到受騷擾者會因該行徑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

若本港制訂了性傾向歧視條例,教師仍可本著學術和研究,客觀地分析同性戀。正如雖然現行條例限制基於性別和婚姻狀況的歧視,但教師仍可在課堂探索兩性是否有角色和能力差異、討論離婚和單親家庭問題;雖然通過了《殘疾中傷條例》,社會人士對一些較敏感的疾病如精神病和愛滋病仍有充份的討論空間,不見得言論自由受到威脅。

反對立法的人士認為,有宗教背景的機構應可按宗教良心,選擇與志同道合人士一起工作。同性戀在道德上極具爭議,這些機構有權不聘用同性戀者。

可是根據宗教良心,離婚在道德上也備受質疑,是否意味這些機構也有權不聘用離婚人士?在香港社會,離婚和同性戀都是法律下容許的生活方式,離婚人士和同性戀者也該享有平等機會的權利,社會人士不能預設他們沒能力成為好的教師和社工。

若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僱主的義務是秉承這原則,以客觀的職業資格來評核員工,讓不同性傾向人士得到平等機會發揮專長,服務社群。

2005-07-02 蘋果日報

2 Comments:

Blogger 新婦女協進會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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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 新婦女協進會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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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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