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6

從教會的輔導同性戀者訓練工作坊談起 / Pat

同志望能光明正大地發展感情生活

香港雖於九零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法案,但九四年動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卻未獲立法會通過。到最近,民政事務局再考慮是否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並考慮設立小組處理有關歧視同志的投訴。政府的立意尚未見清晰,同志唯有行動起來,成立「118條關注組」,發起一連串的司法覆核,嘗試從法律層面爭取合法性行為的權利。近日有男同志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現行的刑事法規範,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及性需要,例如:害怕兩人關係被鄰居發現,或是向父母公開兩人關係後會惹來刑事責任等;這不單侵犯其私隱,亦影響他與伴侶發展較長的伴侶關係。他們盼政府可盡快修訂法例,讓同志也能在健康心態下光明正大地發展感情生活。

教會團體的「恐同」行動

教會以「公共角色」自居,為持守倫理本綱而立。近年以較為「入世」和主動的手法,試圖影響大社會的價值觀。它們發動教會、機構維護固有倫常道德,為抗衡不同性文化及同志運動的訴求,提出「維護家庭約章」及「基督教對同性戀的立場書」。日前更開宗明義舉辦一輔導同性戀者的訓練工作坊,提倡以導「性小眾」回正軌為異象,招來百多位教會長執、領袖、輔導人員及老師做培育對象。

過來人不見光明

工作坊以「過來人」的錄音及電話訪問,透視他/她們過往在同性戀生活中面對的不穩定情緒和「犯罪」感覺,並呈現生活上「雙面人」的困境,憑著教會的治療,他/她們感受到異性的「好」,因此作出改變,更得著弟兄姊妹的支持。可惜,「過來人」一樣不能在光明中分享他/她們的見證,為著滿足教友的渴求,他/她們抑壓著對同性再起的思念、禁止自瀆、靠著祈禱懺悔。這些「過來人」往往是堅信的信徒,卻敵不過「人化」的教義,又未曾接觸過同志組織的支援,唯有「斬斷情絲」,以求平靜的「常人」生活。可悲的是,一些仍堅守信仰,卻希望爭取屬於自己的親密關係,就變了是「小眾中的更小眾」了。當憑著「人化」的教義去選擇所謂「正確」的取向時,這些「過來人」或是「小眾中的小眾」是否真的得到真釋放、真自由?而所謂選擇,是「自由意志」的選擇,或是「非我者異類也」的抉擇?

不愉快經驗導致同性戀

有講員以其接觸和輔導同性戀者的經驗指出,同性戀並非天生,卻是由不愉快的成長背景所致:如父母不和、同儕排斥、不正常的性經驗、被性侵犯、單親家庭等。因著此等心性偏差,遂發展同性吸引的行為,以尋找補償。如果同性戀者自稱擁有身心健康的成長歷程,與「常人」無異,就只是自欺欺人。此論,現今家庭體制的瓦解、「天水圍事件」、「包二奶」的異常婚姻、每天在公共汽車上、辦公室內、校園內受著形形式式的性侵犯,不排除導致「常人」因此等所謂「不正常」的經驗而變成同性戀者,無怪乎教會團體迫切的廣傳「福音」,救世意識克不容緩。

成為同性戀者,母親是主謀

這位講員更認為家庭(特別是母親)是構成同性戀傾向的來源。女性成員眾多的家庭或黏溶的母子關係,容易令男子產生男同性戀傾向。而女同性戀傾向則因在男權家庭的迫害下,產生性別身份混淆,以偽裝強壯的男性逃避迫害。要強化性別角色的特質,才可避免變成為同性戀者。這些論調不但強化了性別角色定型,更使母親成為同性戀成因的「元兇」,似乎從小逃離母親,可避免成為同性戀者的厄運。教會對性別角色抱持表面化和形象化的理解,如此開壇作法,教化善信,平機會可以如何回應?

不惜犧牲堅守的信徒

教會以「性取向」和「性行為」概括同性戀者,忽視他們基本的「人的價值」。民間小眾運動被抹黑,被指以運動為名,扭曲大眾觀念,調較道德尺度以滿足小眾不正常的性需求。似乎只要把「同志」扭成「直」人,就能改變現今的問題。衛道之士,擁有高學歷,身為中產階層,他們慨嘆社會文化墜落,但卻不願看見社會角落根本的差異與共存。究竟信仰是造就人心,還是把信徒硬性合模化,以致不惜跘倒堅守的信徒?

2006-01-03

1 Comments:

Anonymous Anonymous said...

http://www.txlyd.net/


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同性戀運動

沒有同性戀基因。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少數人在某些時間(特別在成長階段),因著身心對某些家庭和社會環境因素的獨特反應,而產生了同性戀傾向。(同性戀問題概述)

有同性戀傾向,不一定就要進行同性戀行為,正如每個人都有各樣的傾向,卻可以選擇是否按著這些傾向進行相應的行為。

曾經有同性戀傾向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有這傾向。

曾經有同性戀行為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進行同性戀行為。(前同性戀者,性取向改變)

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

廣義基督教(同性戀與廣義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猶太教、儒教、道教的教導都不認可同性戀行為,以及男女結合的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為(同性戀與宗教)。這些教導跟對任何個人的歧視無關,而牽涉信仰和道德問題。

同性戀運動起初可能是為了保護同性戀者,但在一些地方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之後,同性戀運動得寸進尺,爭取淩駕一切的特殊權利將同性戀價值觀強加給所有人(權利、道德等問題):

-以反歧視為借口,要以法律壓制任何對同性戀行為的不認可或負面的言論,扼殺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同性戀運動壓制自由)

-要在學校和課本強制進行洗腦教育。(同性戀運動的洗腦教育)

-要重新定義婚姻,以推動「同性婚姻」。這對社會(同性婚姻的問題-社會)、育兒(同性婚姻的問題-育兒),以及其它(同性婚姻的問題-其它)方面產生極其深遠的影嚮。

「男女同性戀者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模式,卻沒有權強迫我們所有人贊同他們,也沒有權為我們所有人重新定義婚姻。」

不是每個有同性戀傾向、或現在或曾經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都願意被同性戀運動所代表。

同性戀運動的錯誤:以為任何性傾向都是天生和不可改變的,任何性行為都是正常和道德正當的。
同性戀運動的手法:滲透文化和教育,推動修改法律。
同性戀運動的目的:禁止人表達不同意見。
同性戀運動的影嚮:改變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9: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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