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6

回應明光社「10個有關同性戀的問題」廣告之三 / Pat

同性戀傾向是否可以改變?

在論述「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的議題之先,首先必須理解是哪一方提出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意願。很多情況下,「同性戀傾向」被理解為有關不正常性的一種精神狀態或行為,與一些負面的性新聞扣連,使一般大眾的性呈現較為「主流」、「正統」的形態。習以為常,均希望「不正常」、「負面」、「怪異」的事情不再影響大眾、從此被刪除。

研究指出,曾有57% 助人專業認為異性戀關係較同性戀關係獲得較正面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模式。(Jensen and Bergin,1988頁 293;cf. Pope, Tabachnick 及 Keith-Spiegel,1987引自 Yarhouse,1999) 助人專業帶著很多的性別偏見 (Gender bias),在談論「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之先已有很多的前設。

因此,是主流大眾希望「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或是同志敵不過恐同的壓力而希望「同性戀傾向可否改變」?還是同志本身希望在「同性戀傾向」可有其他的選擇 (不等於非同性戀則選擇異性戀)?

「同性戀傾向」是天生、後天、還是「性傾向」的一種選擇?在談論「性」和「行為」之間,還有一點點人與人的關係;還要面對工作、朋輩、家庭及擠身於大社會中的生活。「改變」是出乎「壓力」,周遭的人可會為這願意「改變」的人去感恩?「不改變」是為著一點點的情誼和人與人建立的關係,周遭的人又可會用石子去擊打他/她?

「愛侶不會因為他/她們不能把他/她們的名字刻上橫木、不能在教堂中舉行婚禮、不能合併報稅而對對方不忠誠。」(Loovis,1977 引自Schrag,2001) 唯有人的恐懼,拆毀了關係與和諧。

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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